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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兵,吴志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文俊路)。法定代表人卢爱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为乐,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闸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宋陈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建兵。被告吴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兵、吴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愿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东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