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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危梨丽与被告李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梨丽,李志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危梨丽,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钟家永、肖治雷,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凡,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梨丽与被告李志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危梨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梨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危梨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尔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