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