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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7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春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