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3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威与魏帅、刘东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魏帅,刘东平,吴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0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威,居民。被执行人魏帅,居民。被执行人刘东平,居民。被执行人吴全喜,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威与被执行人魏帅、刘东平、吴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邳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魏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威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8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刘东平、吴全喜在被告魏帅承担的上述债务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魏帅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帅在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刘东平、吴全喜的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魏帅在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刘东平、吴全喜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30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