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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尹立庄、王文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尹立庄,王文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573号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进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立庄。被告王文保。本院在受理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立庄、王文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田海峡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