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144号
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孙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崔成硕,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成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旭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