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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永安市绿健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振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6日,因被告人陈某无力偿还���安汇丰村镇行责任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2545613.41元及其他费用,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名下的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幢3-202室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2015年9月8日,永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陈某名下的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1幢3-202室的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杨某甲、马某甲所有,并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搬离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1幢3-202室的公告,要求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0日前搬离,并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因被告人陈某拒不搬离,2015年9月24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再次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强制执行告知书,要求其于2015年9月28日日到场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陈某收到法院告知书后,仍拒不执行,未从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1幢3-202室搬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因被告人陈某无力偿还永安汇丰村镇行责任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2545613.41元及其他费用,永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名下的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幢3-202室的房产依法进行拍卖。2015年9月8日,永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将被告人陈某名下的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1幢3-202室的房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杨某甲、马某甲所有,并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搬离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1幢3-202室的公告,要求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9月20日前搬离,并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因被告人陈某拒不搬离,2015年9月24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再次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强制执行告知书,要求其于2015年9月28日日到场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陈某收到法院告知书后,仍拒不执行,未从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1幢3-202室搬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0月2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亲属于2015年10月30日搬出永安市燕南豪门御景小区1幢3-202室住宅,并将该住宅锁匙交法院执行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2、永安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诉讼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限期执行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立案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委托书、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及网上成交结果、执行告知书、公告、送达回证、执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迁出被执行的房屋,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燕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