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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齐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075-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合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生,住合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鹿冬生,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某诉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0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某44868元。2015年12月7日张某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本院经核实后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