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50号原告宋某。被告乔某。被告白某某。被告合阳县某公司。被告澄城县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乔某、白某、合阳县某公司、澄城县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取,由原告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罗艳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霍璐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