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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50号

宋某与乔某、白某某、合阳县某公司、澄城县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某,乔某,白某某,合阳县某公司,澄城县某公司,某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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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50号原告宋某。被告乔某。被告白某某。被告合阳县某公司。被告澄城县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乔某、白某、合阳县某公司、澄城县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以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取,由原告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罗艳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霍璐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