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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弼占与靳小明苏家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弼占,靳小明,苏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1396号申请执行人尹弼占,1962年2月生。被执行人靳小明,1974年8月生。被执行人苏家春,1969年1月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21295元及诉讼、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靳小明,苏家春价值2129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