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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董柳梅、黄德飞等与玉环县龙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柳梅,黄德飞,郑,黄文国,黄德波,林慧,黄思辰,黄德春,林雪琴,黄欣颖,黄依颖,玉环县龙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738号申请执行人董柳梅。申请执行人黄德飞。申请执行人郑女妹。申请执行人黄文国。申请执行人黄德波。申请执行人林慧。申请执行人黄思辰。申请执行人黄德春。申请执行人林雪琴。申请执行人黄欣颖。申请执行人黄依颖。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卢丽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董柳梅、黄德飞、郑女妹、黄德波、林慧、黄德春、林雪琴、黄文国、黄思辰、黄欣颖、黄依颖与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台玉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692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9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253.8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权属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回告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7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柳梅、黄德飞、郑女妹、黄德波、林慧、黄德春、林雪琴、黄文国、黄思辰、黄欣颖、黄依颖发现被执行人玉环县龙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林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