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牟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XX武申请执行郭风叶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武,郭风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01)牟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XX武,男,生于1945年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郭风叶,女,生于1957年6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XX武与郭风叶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郭风叶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13827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138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牟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牛 犇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鹤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永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