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欧天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林昌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天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林昌威,伍伟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欧天力,男,住,身份证号:×××045X。法定代理人欧如坚,男,××年××月××日出生,住。是原告欧天力父亲。法定代理人黄红连,女,××年××月××日出生,住。是原告欧天力母亲。委托代理人梁世柏,男,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地址:肇庆市。法定代表人唐予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志强、李强宝,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昌威,男,住广宁县。被告伍伟强,男,住广宁县。原告欧天力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林昌威、伍伟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欧如坚及其委托代理人梁世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志强、李强宝及被告林昌威、伍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天力诉称,2015年9月10日约21时30分,被告林昌威驾驶粤H×××××号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伍伟强,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投保。被告林昌威驾车由南街环城东路往西行驶至下村路口左转时将行人原告欧天力的左脚压伤,随即送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0月8日出院。原告欧天力住院用去医疗费2723元(被告林昌威已支付),欧如坚照顾其儿子29天,误工费(摩托车维修技工)5539元(每天191元),住院伙食费2900元。出院后,由于原告未痊愈,需要继续在中医院门诊治疗,至今用去医药费595.16元。2015年9月10日原告欧天力被压伤治疗至2015年11月4日共56天,应补营养费3000元。综上费用共12034.16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费、陪人误工费、营养费共12034.16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辩称,粤H×××××车辆在我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我方同意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原告的各项主张,提出如下意见:1、我方只在国家基本社会保险标准范围内核定医疗费,超出部份我方不承担;2、我方同意按28天每天100元计算;3、营养费,由于原告的伤情为轾微伤,也无证据显示其需要手术治疗,并非必须加强营养,此请求无依据,不应支持;4、护理人员误工费,我方同意按80元/天计;5、诉讼费不是保险赔偿项目,不应由我方承担此费用。被告林昌威、伍伟强辩称,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营养费不合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约21时30分,被告林昌威驾驶粤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下村路口左转时与行人原告欧天力发生碰撞,致原告的左脚压伤,随后原告被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0月8日病情稳定出院,住院28天,住院期间由原告欧天力父亲欧如坚护理,用去医疗费2723元(被告林昌威已堑支)。原告出院后在广宁县中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药费595.16元,该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注意营养补充。该事故经广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林昌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粤H×××××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伍伟强,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限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欧天力父亲欧如坚在广宁县赤坑镇租赁商铺经营摩托车维修行业。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涉案的粤H×××××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5)肇宁法民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粤H×××××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原告为此支付了申请保全费500元。上述事实,有户口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医疗费单据、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昌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相关法律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损失有:1、原告请求医药费595.16元(实计为595.96元),有医疗发票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28天×100元/天);3、护理费4572.4元(参照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9599元/年,计28天);3、根据广宁县中医院建议注意营养补充的医嘱,本院酌定营养费为1000元。上述损失共8967.56元。粤H×××××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天力8967.5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申请保全费500元,共5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并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支付一并退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家  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邝伟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