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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杭春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杭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方能金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309号原告:郑杭春。委托代理人:徐建明、刘双贺,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号。诉讼代表人:陈小霞,行长。委托代理人:程麒,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第三人:方能金。委托代理人:郑鹏、龚俊锋,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杭春诉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以下简称保俶支行)、第三人方能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判,其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杭春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明、刘双贺,被告保俶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容、程麒,第三人方能金的委托代理人龚俊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杭春诉称:2011年7月27日,保俶支行、方能金与饶应彪实际控制的浙江杰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邦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杰邦公司向方能金借款100万元,经方能金同意后委托保俶支行发放贷款100万元。同日,郑杭春与方能金、保俶支行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在该合同中,郑杭春为抵押人,保俶支行为抵押权人,方能金为委托人,合同约定郑杭春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东19幢3单元303室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随后,郑杭春与保俶支行办理了该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2013年10月,饶应彪因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作出(2013)浙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该生效判决确认了杭州中院刑事判决认定的饶应彪以杰邦公司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杭春的房产作抵押,向被害人方能金骗取钱款计人民币100万元的集资诈骗事实【详见(2013)浙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第32页、(2013)浙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第7-9页】。本案中,杰邦公司向保俶支行贷款的100万元的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属于饶应彪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故方能金、保俶支行与杰邦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由此导致方能金、保俶支行与郑杭春签订的《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也应归于无效。综上事实,为维护郑杭春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委托贷款抵押合同》无效;2.保俶支行协助郑杭春办理注销登记号为杭房他字第11518576号的抵押权登记;3.本案诉讼费用由保俶支行承担。被告保俶支行辩称:本案的主合同是委托贷款法律关系,本银行不承担实际权利义务,本银行不是实际的抵押权的受益人。对于本案的处理,本银行认为该抵押合同系有效,应驳回郑杭春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方能金述称:根据抵押合同第5条的约定,抵押合同是独立的,郑杭春也收取了利益。即使不收取利益,其意思表示也明确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其他约定的除外。结合本案抵押合同,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不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就无效。本案借款合同也不是无效,借款人的行为是否受到刑事追究不必然导致合同效力问题,本案合同形式以及实质上具备了合同要件,效力上不存在问题,不能认为饶应彪被判处刑罚就认为合同就无效,本人认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另外,在民事合同关系中应讲究诚实信用,不能以刑事案件来简单推定商事案件,因为一旦抵押人脱保,会损害借款出借人的利益。综上,请求驳回郑杭春的诉讼请求。原告郑杭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委托贷款抵押合同》。证明罪犯饶应彪以“杰邦”子公司名义通过向保俶支行委托贷款的形式,骗取郑杭春的房产作抵押,向方能金骗取钱款的集资诈骗事实。证据2、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案件所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保俶支行为抵押权人的事实。证据3、(2013)浙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2013)浙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借款事实,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属于饶应彪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上述合同无效。对于原告郑杭春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保俶支行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证据2,三性没有异议,抵押权实际受益人是委托人。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的。第三人方能金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抵押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刑事判决书,郑杭春通过收取高额利益对杰邦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郑杭春是主动替他人作出担保。证据2,三性没有异议,与被告保俶支行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该两份判决书证明了借款人杰邦公司的负责人饶应彪被刑事处罚,结合本案,郑杭春在借款中获利17.465万元,而本案借款本金才100万元,本人认为郑杭春与借款人有一定利害关系,损害了第三人方能金的利益。被告保俶支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第三人方能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郑杭春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7月27日,方能金与保俶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人为方能金,受托人为保俶支行,合同约定委托贷款的对象(即借款人)杰邦公司,委托贷款金额100万元,委托贷款的用途为周转,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15%,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双方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等内容。同日,保俶支行、方能金与杰邦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为方能金,借款人为杰邦公司,贷款人为保俶支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委托贷款,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的用途为周转,借款的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本合同贷款利率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12.5等内容。同日,郑杭春与方能金、保俶支行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郑杭春为抵押人,保俶支行为抵押权人,方能金为委托人,合同约定郑杭春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东19幢3单元303室的房产为本案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本合同效力独立于银行融资合同,银行融资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等内容。随后,郑杭春与保俶支行办理了该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保俶支行。上述合同签订后,方能金委托保俶支行发放贷款100万元。本院另查明,2013年10月16日,杭州中院就被告人饶应彪、被告人杜琳凌等涉嫌刑事犯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饶应彪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判处饶应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9850元等财产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本案相关受害人。2014年6月13日,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核准对饶应彪的以上判决。刑事判决认定,饶应彪以月息1分至9分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其中包括“2011年7月,被告人饶应彪以上述相同手段,并以支付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郑杭春的房产作抵押,向被害人方能金骗取钱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许诺月息1.25分,至案发本息未还,并支付郑杭春钱款人民币17.465万元。被告人饶应彪实际骗得钱款计人民币82.535万元”。本院认为,方能金与杰邦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属于饶应彪非法集资的一部分,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方能金与杰邦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郑杭春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亦无效。郑杭春要求保俶支行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杭春与方能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于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委托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郑杭春办理杭州市西湖区古荡新村东19幢3单元303室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郑杭春负担40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负担40元。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