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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234号

谌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谌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34号申请执行人谌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谌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0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上半年的子女抚养费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该2500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08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上半年子女抚养费2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海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