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11-4号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法定代表人朱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晔程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法定代表人陈燕均。被告慈溪市晔然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ATTILIOCOLOMBO。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晔程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晔然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58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大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刚
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
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陶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