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刑一初字第326号自诉人邹某某,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山东荣军总医院退休医生,住北京市。被告人刘某���,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济南市。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自诉人邹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邹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且已生效,并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被告人刘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自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自诉人邹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刑事自诉,缺乏相关罪证,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人邹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王 玉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