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凤生与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生,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法定代表人向梅新,系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勇(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凤生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阳、胡海雄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1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退休待遇一事,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负责给乙方协调办理退休相关手续。……;二、办理退休社保、医保等手续需要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按规定由甲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按规定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乙方承担。……;三、若甲方在本年度内为乙方协调办妥相关退休手续后,乙方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如超过本年度办妥的,则在办理好相关手续次年元月后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四、乙方自行放弃2008年退休到龄以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经济权益,不再要求甲方补发;五、乙方在2008年到龄之前至此次办理好退休手续之前可以享受的退休金及相关经济权益等乙方承诺自行放弃,不再要求甲方补发。若社保部门同意补发退休工资,社保部门补发部分由乙方享有。原告、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章)。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场交给原告一份合同复印件,原告认为该协议没有效力,随即撕毁。2011年1月1日,被告依约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当月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包括退休工资、养老金和社保。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发放由社保局补发的退休金4万元。原告认为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协议是被告利用单位有利地位强迫其签订,协议应为无效,因而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2010年11月22日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协议当日,原告即认为协议系被告利用单位有利地位强迫其签订应为无效,则原告应在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11月22日内主张撤销权。因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事由,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经消灭。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协议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凤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凤生负担。宣判后,李凤生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被迫的,是违法无效的,上诉人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是没有期限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怀化市市政设施维护处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受到胁迫,且也没有在法律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能否行使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既然2010年11月22日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当日,上诉人即认为该协议系被上诉人利用单位有利地位强迫其签订,应为无效,应予撤销,按照合同法规定上诉人应在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11月22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事由,故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经消灭。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凤生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凤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