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阆执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姚秀蓉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22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秀荣。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5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佳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