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黑奇与张红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黑奇,张红奇,张黑奇,张红奇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张黑奇,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靳红站,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红奇,男,59岁,汉族,地址: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黑奇与被告张红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黑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黑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黑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黑奇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