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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黑奇与张红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黑奇,张红奇,张黑奇,张红奇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张黑奇,男,195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靳红站,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红奇,男,59岁,汉族,地址: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黑奇与被告张红奇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黑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黑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黑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黑奇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