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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757号

王春友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终本结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友,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57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友,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

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戴树明。申请执行人王春友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3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