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长源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钱旱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源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钱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467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46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源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子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旱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旱国,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上海长源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钱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旱国名下航头镇航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动迁补偿款及被执行人钱旱国名下名下银行账户,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