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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637号

陈晓鹏与张春霞、孙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鹏,张春霞,孙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6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鹏

被执行人:张春霞

被执行人:孙增强申请人陈晓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霞、孙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5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5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