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6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鹏
被执行人:张春霞
被执行人:孙增强申请人陈晓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霞、孙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5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5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