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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5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孝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马孝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5578号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南园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8304-6。法定代表人郑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源,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覃天美,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马孝毅,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孝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泽京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银 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