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与万利高速公路万州区建设指挥部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万利高速公路万州区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215号原告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408457-6。法定代表人李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秀林,男,汉,1976年8月2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员工。被告万利高速公路万州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3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161498-5。负责人牟彪。委托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利高速公路万州区建设指挥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利高速公路万州区建设指挥部已和解,现原告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钦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蒋 云审判员 李亚飞审判员 陈永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