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41-1号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继林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