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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241-1号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继林人民陪审员  王顾春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江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