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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084号

张建兵与杨兵、胡小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建兵,杨兵,胡小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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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张建兵。被告杨兵。被告胡小琴。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建设东街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兵诉被告杨兵、胡小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建兵负担。

审判员  赵芝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