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岩诉被告谷伟、陆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岩,谷伟,陆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92号原告:张忠岩。被告:谷伟。被告:陆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岩诉被告谷伟、陆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岩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忠岩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岩的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岩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4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忠岩。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子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