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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岩诉被告谷伟、陆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岩,谷伟,陆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92号原告:张忠岩。被告:谷伟。被告:陆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岩诉被告谷伟、陆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岩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忠岩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岩的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岩撤回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4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忠岩。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子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