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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71号

唐玉花与周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玉花,周爽,佟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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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1371号申请执行人唐玉花,女,1935年6月16日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泥支行退休职工,住大连市中山区西山巷91号5-1被执行人周爽,女,1936年7月22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泥支行退休职工,住大连市西岗区智勇西二巷13号3-1。被执行人佟德,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智勇西二巷13号3-1。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