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82号
原告:黄山文化旅游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章丽丽,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文化旅游股份公司与被告章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文化旅游股份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文化旅游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文化旅游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黄山文化旅游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洁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晓琴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