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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XX银、张正常等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张正常,林德祥,杨毅,自贡市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兴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高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XX银。申请执行人:张正常。申请执行人:林德祥。申请执行人:杨毅。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蔡成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兴权。住址:湖北省当阳县玉阳办事处。XX银、张正常、林德祥、杨毅、自贡市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兴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银、张正常、林德祥、杨毅、自贡市川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于2014年3月1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各方意见不统一,未达成执行方案。杨兴权要求给一定时间准备资金履行义务。2014年3月25日本院(2014)云高执字第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杨兴权在15日内履行(2012)云高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杨兴权未履行。2014年7月9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兴权又未履行。2015年1月21日当事人双方和案外人姜国雄达成《镇雄县山脚煤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协议履行时间长,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云高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顺泽审判员  黎泰军审判员  闵 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