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4号原告李本建,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段成祥,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李本建与被告段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本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本建负担。
审判员 江真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夕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