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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4号

李本建与段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本建,段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924号原告李本建,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段成祥,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李本建与被告段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本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本建负担。

审判员  江真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夕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