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杨星广。被告赵健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星广诉被告赵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星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秀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志鑫 更多数据:
杨星广与赵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杨星广。被告赵健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星广诉被告赵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星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秀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安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