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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大连拓朴卓越投资管理中心与田玉海、辽宁东方镁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拓扑卓越投资管理中心,田玉海,辽宁东方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拓扑卓越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街189号4-2-1。负责人李修文,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田玉海,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辽宁东方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关街道43组1-351。被执行人辽宁东方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过街楼西街。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