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67号
申请执行人:蒋立伟,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欧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蒋立伟申请执行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沛专
审 判 员 陈义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