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敏、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王晓敏,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住所地为延吉市河南街,组织机构代码为94477011-7。负责人金政日,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晓敏,女,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街,组织机构代码为24472316-8。法定代表人罗今子,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敏、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的(2014)延民初字第48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晓敏、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晓敏抵押的房屋,经过评估、拍卖、变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因本院依法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