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张峻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峻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8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峻豪,曾用名张峻业,男,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及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阮万广,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峻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峻豪及其辩护人阮万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峻豪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红岭路通往罗湖方向的地下通道向陈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峻豪处查获疑似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39小袋,毒资人民币1050元,从陈某处查获氯胺酮共3小袋。经鉴定,涉案42小袋氯胺酮总重量为159.05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毒资、毒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张俊豪的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峻豪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毒品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峻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峻豪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俊豪受他人指使参与贩卖毒品;本案有特情引诱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峻豪犯贩卖毒品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峻豪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峻豪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峻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毒品交公安机关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超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华鹏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