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章丽、杨春虹与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丽,杨春虹,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1238号原告孙章丽,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春虹,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揭雪松,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1111号悦达889中心7楼。法定代表人司徒文聪,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55号原告孙章丽、杨春虹与被告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重庆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因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