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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宋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宋建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秋兰。委托代理人:蓝珊。被告:宋建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鼎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星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