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9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豪,该行法律合规部员工。被执行人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枝。被执行人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仙福。被执行人李丽姝。被执行人李加城。被执行人李万枝。被执行人蔡梅娇。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丽姝、李加城、李万枝、蔡梅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0元,利息38818.9元(计算至2013年9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5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丽姝、李加城、李万枝、蔡梅娇对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979元,公告费750元,合计21729元,由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丽姝、李加城、李万枝、蔡梅娇共同负担。因太仓大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福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丽姝、李加城、李万枝、蔡梅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810547.9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钱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展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