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小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月与被告李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广月,李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小字第180号原告赵广月,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被告李兴国,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广月与被告李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广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广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广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