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72-4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曾向远,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宗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辉达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谢 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