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花执字第00298号
申请执行人:闻加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伦财,男,汉族。闻加明申请执行与魏伦财借款合同权利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花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闻加明于2009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伦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