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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昭亮,盛岩,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路以东、胜兴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刘季善,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五庄村(博新路东、生产路北)。法定代表人盛岩,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74569303-2。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董事长。山东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利河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昭亮。被执行人盛岩。被执行人高华。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昭亮、盛岩、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制作的(2015)垦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16044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及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昭亮、盛岩、高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昭亮、盛岩、高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山东正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是否有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5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贷给东营市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的借款15000000元,并向东营市冠森绝缘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垦执字第696-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该笔借款于2016年7月到期,本院暂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5)垦商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张志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