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金河申请执行上蔡县福策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547号陈某某申请执行上蔡县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支付欠款2999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