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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7716号

吴顺利与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顺利,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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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7716号原告吴顺利,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雄,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路民航东郊200号西区南院。法定代表人盛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女,1979年7月31日出生。

原告吴顺利与被告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俱乐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顺利的委托代理人王雄,国航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顺利诉称:2009年12月22日,我入职国航俱乐部,担任厨师岗位工作。我的月平均工资为11500元。国航俱乐部没有按法律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每周安排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与国航俱乐部交涉此事,国航俱乐部始终不予解决。我因此被迫离职。仲裁裁决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5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工资、工��押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我同意仲裁结果。现诉至法院,另要求国航俱乐部支付1、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109977元;2、2011年12月22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8500元。国航俱乐部辩称:我单位认可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我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是经过依法审批的,我单位经营不对外,近几年都属于半歇业状态,近一年多属于歇业状态,员工每周工作六天,但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遇到周六是节假日我单位已经支付了三倍工资。我单位为吴顺利缴纳了社会保险。我单位依据员工的要求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不同意吴顺利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吴顺利入职国航俱乐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吴顺利担任厨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1日。2010年12月22日及2011年12月2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21日。2012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顺利担任中厨房厨师长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21日,国航俱乐部安排吴顺利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21日。国航俱乐部未为吴顺利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3月31日,吴顺利以国航俱乐部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吴顺利称其存在休息日加班,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低于十个小时,分两个班,早班是6:20-16:30,中间不休息,晚班8:50-21:00,中间休息时间是14:30-16:30;吴顺利就其所述提交排班表一份(劳动者自制,无国航俱乐部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国航俱乐部对此不认可,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6:30-8���30、11:30-13:30、16:30-19:00,共6.5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国航俱乐部就其所述提交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若干份,上述证据显示2008年5月至2017年4月国航俱乐部的厨师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吴顺利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国航俱乐部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6832号裁决书裁决:1、国航俱乐部支付吴顺利2009年12月22日至2011年6月30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2548.8元、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费958元;2、国航俱乐部支付吴顺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202.32元;3、国航俱乐部支付吴顺利2015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工资8611.32元;4、国航俱乐部支付吴顺利工服押金300元;5、驳回吴顺利的其他仲裁请求。吴顺利对仲��不服,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6832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行政许可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排班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吴顺利已自愿与国航俱乐部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吴顺利再要求国航俱乐部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吴顺利与国航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吴顺利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国航俱乐部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工作制审批表显示国航俱乐部的厨师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经过了审批,且吴顺利提交的无国航俱乐部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自制排班表也不能证明其每天工作10小时,故吴顺利要求国航俱乐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及工服押金,双方均同意仲裁裁决,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顺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六万三千二百零二元三角二分。

二、被告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顺利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至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八千六百一十一元三角二分。

三、被告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顺利工服押金三百元。

四、被告北京国际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吴顺利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二千五百四十八元八角、未缴纳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九百五十八元。

五、驳回原告吴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顺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