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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绪忠与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忠,冯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张绪忠。被告冯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忠诉被告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绪忠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