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绪忠与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忠,冯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张绪忠。被告冯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忠诉被告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绪忠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