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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331号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戚发俊、任孟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发俊,任孟菊,郭金荣,刘学军,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治谙,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戚发俊。被执行人任孟菊。被执行人郭金荣。被执行人刘学军。被执行人李亮。本院执行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戚发俊、任孟菊、郭金荣、刘学军、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晓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