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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46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蒋某甲被执行人蒋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000元,本息共计63000元,其中20000元于协议签订时当即兑现,下余43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三被执行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执行费5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作为横山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横山县某公司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横山县某公司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长安路支行的账户:2710112201201000012945,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