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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边永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边永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400号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永双,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永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自: